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坚定全县文化自信,繁荣延长文艺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为群众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每年评选一次。经费由县财政每年列支30万元作为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资金。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县作者(延长户籍或在延长工作生活的作者)创作的文学、广播影视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剪纸、布堆画、音乐(词曲)、舞蹈(编剧)等作品。外地作者受我县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延长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证明。
第五条 申报延长优秀文艺作品奖的作者,按作品分类向协会(专业评审组)提出申请。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等)。
第六条 凡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本县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七条 参评文艺作品,其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标 准
第八条 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奖依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另设特别奖。
第九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和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一等奖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作品。
2.在国家级文艺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3.在省委(省级)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的作品。
(二)二等奖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的作品。
2.在省委(省级)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二等奖的作品。
3.在省级文艺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4.在省级媒体中播出的文艺作品。
5.在市委(市级)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作品。
(三)三等奖
1.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优秀奖的文艺作品。
2.在省委(省级)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三等奖的作品。
3.在市委(市级)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二等奖的作品。
(四)优秀奖
1.在省委(省级)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优秀奖的作品。
2.在市委(市级)宣传部、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三等奖的作品。
3.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4.在市级媒体中播出的文艺作品。
5.在本县主办的刊物和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6.在延长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文联及其下属的专业协会举办的文学艺术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作品。
7.其它优秀文艺作品。
(五)特别奖参评条件
1.各类表演、参展、比赛在国家、省、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力,在对外宣传和树立延长形象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2.凡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艺书籍、影视片、唱片等出版物,并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均可参与评奖。
3.在推动延长文艺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团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协会)初评后,由县文联集中提交县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文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组成)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协会)事先制定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产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特别奖。
第十二条 县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协会)的推荐,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特别奖进行最终研究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额超过参会评委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有效结果。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分文学、广播影视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剪纸、布堆画、音乐(词曲)、舞蹈(编剧)十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 延长县优秀文艺作品奖由县委宣传部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各等级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10000元;二等奖奖金5000元;三等奖奖金3000元;优秀奖奖金最高1000元;特别奖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七条 同一作品按最高奖项金额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作品,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作品,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长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延长县委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